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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起纠纷 法庭判决不支持过高违约金

来源:云南网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4262

简介: 民间借贷约定远超银行贷款利率的畸高违约金受法律保护吗?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或许可以给大家以启示。原本以为到期一定能够轻松还款,会泽县的王先生向朋友老杨提出借款两万元,信誓旦旦约定逾期归还另支付1万元违约金。

民间借贷约定远超银行贷款利率的畸高违约金受法律保护吗?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或许可以给大家以启示。原本以为到期一定能够轻松还款,会泽县的王先生向朋友老杨提出借款两万元,信誓旦旦约定逾期归还另支付1万元违约金。日前,记者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过两审终审,法庭对这起争议较大的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由王先生赔偿老杨借款本金两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938.33元。

约定一万元违约金

老杨和王先生都是会泽县者海镇人。2011年1月19日,王先生找到老杨借款两万元,他自认为一个月能够还款,不假思索出具了还款日期为同年2月22日、逾期不还需要支付违约金1万元的借条。老杨随后将省吃俭用节约出来的养老钱交给王先生。

没想到还款履行期已到,王先生仍然没有筹集足够的钱还债。不仅没有收到违约金,连本金也看着要打水漂。多次催促无果,无奈的老杨于去年8月23日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王先生履行借款协议,即还本金两万元、违约金1万元。

庭审中,老杨提供了王先生书写的借条,以证明自己的请求是合法合理的。而被告王先生认为,虽然老杨所说的借款事实、借款约定的内容都属实,他也同意支付违约金,但是认为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超出了法律规定。

会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较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法庭不予支持,遂判决王先生支付老杨欠款两万元,驳回老杨其他诉讼请求。

“他同意给付,为哪样法院不支持?”接判决后,老杨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没有超过国家强制性规定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支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违约金按银行利息支付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双方对一审认定的法律事实无异议。经承办法官调查、询问,王先生提出适当减少违约金的请求。

二审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及违约金的数额。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法庭据此决定老杨的借款损失以借款利息计算。

从王先生借款履行期届满的2011年2月22日至老杨起诉的2012年8月22日,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王先生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1938.33元,双方约定的1万元数额过高,法庭对超出部分的损失不予支持。

据此,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前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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