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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村民堵矿维权案发回重审

来源:云南网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26580

简介: 2012年4月26日,宣威龙潭镇磨石村村民认为是煤矿的开采,导致村子饮用水源枯竭,而采取堵矿井的方式维权。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今年3月,其中8村民被一审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人不服提出上诉,曲靖中院在宣威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裁定发回宣威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0月8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我们祖祖辈辈都生活在这里,从来没有发生过没水喝的情况,自从他们的矿井打到村附近时,水就没了。”2012年4月26日,宣威龙潭镇磨石村村民认为是煤矿的开采,导致村子饮用水源枯竭,而采取堵矿井的方式维权。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今年3月,其中8村民被一审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人不服提出上诉,曲靖中院在宣威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裁定发回宣威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0月8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一审

8村民被判入狱3年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到红地沟井提出想解决问题,但商量好的期限到了,煤矿却没有解决。胡某某等人便带领上百村民围堵红地沟井,造成煤矿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并导致井下机电设备被淹。宣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煤矿总受损物鉴定价为3106071元。据此,一审宣威法院认为8名被告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今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8人不服提出上诉。

今年7月,曲靖中院在宣威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的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煤矿被淹,与被告人没有直接关系,煤矿300多万元的损失鉴定,证据不足,鉴定者不出庭作证,且不具备鉴定资质。

曲靖中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因此裁定:取消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13)宣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0月8日~9日,宣威市法院开庭重审。

庭审中,胡某某等8名被告人坚称自己无罪:堵矿是村民的自发行为,其行为是为了解决村民饮水问题,并非出于个人目的。他们在事件中并不是组织领导者,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没有赔偿责任。

焦点

仅凭清单作出的鉴定能否成定案依据

历时两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的焦点仍然放在了煤矿300多万元的损失鉴定上。受宣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委托,由宣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成为了庭审焦点。

据了解,经该中心估价,煤矿总的受损物鉴定价格为310万余元。庭审中,鉴定人吕某说,他于2012年8月2日对鉴定标的进行了勘验,并进行了相关的市场调查和咨询,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受损机械设备79项总价格为21298164元,按12.5%的修理维护拆装费率鉴定计算得出。按市场价,被淹的巷道减去倒塌的部分,每米需要70元进行加固,倒塌的570米巷道,每米需要280元进行修复,几项相加,就得出了煤矿受损物品的价格为310余万元。

在辩护方询问下,吕某说,他于2012年6月12日到矿井调查过,在现场只看见其中很少的一部分,中心只作价格鉴定,并不对其他方面负责。由于矿井被水淹,他也没有到井下作核实,也没有对现场进行拍照。

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该鉴定报告至关重要,已经成为对8被告人量刑的关键所在,作为鉴定方没有清点受损机械设备数量,也不具备鉴定这些机械设备是否受损的资质,仅凭矿方报给警方的一份清单,就确定为受损物品证据不足,也缺少因果关系。

现状

村民仍然没有水喝

“8个人为此吃上官司,但我们仍然没有水喝。”宣威龙潭镇石磨村村民告诉记者,此案审理一年多来,村里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目前他们吃水难问题依旧存在。由于吃水困难,村里的年轻劳动力几乎都已经离开家乡,外出打工。

村民王女士表示,他们目前都是靠接廊檐水吃。而因为吃水问题,村里8个村民都吃上了官司,现在村里依旧存在的问题,都不知该向什么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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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m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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